当第三者的行为符合以下条件时,方可提起诉讼,即所谓的“去告”:
1. 如果存在与已婚者结婚,或明知他人已婚而与之结婚的情况,则构成重婚罪。
2. 若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同居,则构成破坏军婚罪。
3. 第三者通过劝说、利诱、授意、怂恿、收买、威胁等手段,向被教唆者(夫妻中的一方)传输犯罪意图或加强其犯罪意图,导致被教唆者按照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的,第三者将承担教唆犯罪的法律责任。
若不满足以上条件,对第三者仅会采取警告等措施,因为《最高任命**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1条第(3)项明确规定:“因“小三”介入而导致的离婚案件,首要任务是要区分责任,对于存在过错的一方和“小三”,应给予批评教育,并建议有关机构严肃处理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