婚后配偶不给另一方随意花销的零花钱,一般不构成违法行为,法律不会强制管控夫妻日常小额自主消费支出。
如果女方没有稳定收入来源,无法维持基础衣食住行等必要生活开支,男方具备经济能力却长期拒绝支付生活费,该行为违反法定夫妻扶养义务,属于违法行为。司法实践中,法院判定基础生活费一般参考当地人均生活标准,常规每月生活费判定区间在一千五百元至四千元,包含日常饮食物资采购基础生活用品等必要开销。单纯拒绝给予娱乐消费的情形,不会被认定为违法,法律仅保障当事人基础的生存生活权益,不会过度干涉夫妻之间自主消费安排。
《民法典》第壹千零五十九条规定,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。需要扶养的一方,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,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。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属于强制性法定义务,不因婚姻存续时间长短而免除。女方处于居家状态或是暂时丧失收入能力,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、拒付必要生活费用。
此类义务不以夫妻财产归属作为判定前提,无论双方是否实行共同财产制度,经济条件较好的一方都需要帮扶弱势一方。出现违法拒付行为时,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扶养费诉讼,要求对方按月支付生活费,法院查实对方具备支付能力后,会依法判决明确生活费给付金额以及给付周期,强制要求男方履行法定义务。